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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法律效力的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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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向书的类型及效力判断中,合意是占主导地位的,确定性是认定受拘束合意存在的一项重要指标,应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当事人在意向书中的受拘束意思模糊,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周围情事进行认定,这些情事的类型丰富,涉及交易的性质和背景等内容.意向书的确定性要件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分,在当事人受拘束意思明确时,只需要满足确定责任范围的要求即可.在区分程序和实质性条款的意向书类型中,其程序性条款约定的是缔约过程的具体义务,通常具备确定性,而框架意向书的确定性"缺陷"需要由后续缔结的系列合同弥补.在可强制执行的预约性质意向书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复杂性确定协议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需要扩展意向书的类型,并按照对应的效力区分确定性标准.

陈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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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法学系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广州 510000

意向书 合意 确定性 类型 周围情事 法律效力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16AFX015

2024

广东社会科学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65
ISSN:1000-114X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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