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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的体系构造与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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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的提出是实用主义方法论的体现,是对部门法划分所彰显的理性主义立场的调适和补充.领域法所针对的"问题"是有规范价值的问题域.较之部门法,领域法的规范结构有一定特殊性,其正视主体的差异性并予以制度回应,在合法-违法之外另对行为给出鼓励和限制两种评价,权利义务结构非均衡且向弱势主体倾斜,责任形式具有差异性,责任类型具有综合性,追责目的具有多元性.依据不同标准,可对领域法作基础性领域法-综合性领域法、一般领域法-重点领域法、传统领域法-新兴领域法、国内领域法-涉外领域法的界分,其生成路径也有脱胎于传统部门法和发轫于传统部门法未顾及之处两种.领域法直接规范特定领域的秩序,能提升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对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都有多方面助益.

侯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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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3

领域法 部门法 概念 体系 功能 价值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1FFXB020

2024

广东社会科学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65
ISSN:1000-114X
年,卷(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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