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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三重进阶

Triple advancement of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river ba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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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8个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立法和8个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从补偿客体、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水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关联设计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对比分析,显示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仍存在制度模式和适用机制的不足,需在"绿水青山"理论指导下进行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以水质、水量为客体的分类补偿割裂了流域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应逐步探索以生态环境质量为评价对象的全要素流域整体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从"要素分类"到"流域整体"的进阶;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不具有全流域上的普适性,其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整合能扩张适用效能,实现从"单向补偿"到"双向结合"的进阶;利益约束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无法实现"保护更好、补偿更多"的激励效果,在赋权基础上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与水资源产权交易进行整体设计具有理论上的自洽性,实现从"利益约束"到"权利激励"的进阶.

楚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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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济南250014

流域 横向生态补偿 整体性 损害赔偿 水资源产权

国家社科重大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

22ZDA10920YJA820004

2023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干旱半干旱地区研究委员会 内蒙古农业大学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CSSCICSCD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492
ISSN:1003-7578
年,卷(期):202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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