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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冲突溯因与消解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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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从实证法上确定了股权让与担保情况下的受让人虽登记为名义股东,但并不因权利外观因此承担股东的瑕疵出资股东责任.本条规定和商事外观主义存在解释论冲突,亟待对商事外观主义作限缩适用,并强调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转向传统交易领域.具体路径方面,非交易领域下对商事外观的信赖应当解释为非善意、非理性的,因此股权让与担保下公司的债权人对股权受让人股权登记的信赖无法获得商事外观主义的保护.同时,面对《公司法规定(三)》第二十六条无法适用此种限缩适用商事外观主义的漏洞,可通过文义解释和股权取得规则作为归因方式来弥补.

唐文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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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000

股权让与担保 商事外观主义 外观信赖利益 限缩适用

2024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177
ISSN:2097-1532
年,卷(期):202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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