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族信托的实践中,普遍存在委托人保留部分本应属于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保留是由家族信托的特性决定的,这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家族信托运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给加大了委托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从理论上说,信托一旦成立,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就应该专属于受托人享有,委托人无权干预.家族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成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仍然对信托财产享有一定的管理、处分的控制权,委托人的权利保留.虽然我国信托法已经赋予委托人较高的法律地位,但是仍存在权利保留的制度空间.委托人的权利保留以不影响受托人意思独立、信托财产独立以及侵害受益人利益为限.过度权利保留家族信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或者被击穿而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时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应当作为委托人的责任财产,不受财产隔离的信托利益保护,明知委托人存在上述行为依然接受其信托行为的受托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