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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的功能主义定位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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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英美法系建立了覆盖范围广泛,功能更加多样化的信托登记制度.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以物权公示制度为路径依赖,建立了以"对抗第三人"为目的的信托登记制度.而我国《信托法》第10条则遵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规定了严格的"登记生效"的信托登记制度,从而导致了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至今难以具体落实,与目前的营业信托登记、慈善信托备案制度的实践相脱节,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信托无法直接有效设立,间接设立这些信托需要缴纳高昂税费的后果.我们应该对以物权公示制度为路径依赖的信托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对信托登记制度的实质与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信托登记的实质是信托法律关系登记,应该将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物权变动登记相分离.在不与《信托法》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以"功能主义"为指导,从保障信托设立的有效性,彰显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信托监管及争议解决提供基础分类登记服务的功能出发,建立功能明确、职责分明的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公示体系.

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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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信托登记 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 功能主义 信托财产独立性 分类登记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8BFX135

2024

甘肃社会科学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96
ISSN:1003-3637
年,卷(期):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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