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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和诉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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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在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具有目的慈善性、受益人的公众性、税收的优惠性和受托人的信义性等特征,但慈善信托具有被滥用之虞.由于相关监督机制存在缺漏,可能导致慈善信托对其使命的"失灵",以及由于治理不善或缺乏保障透明度的机制,使慈善信托运作效率低下.为此,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欧美一些国家依据国家父权原则赋予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权力与职责.通过比较研究,以国家父权原则为依据,探究慈善信托检察监督之深层动因,分析对其进行检察监督的实践要义,明确检察机关的主要权责在于通过对慈善信托的监督,保护慈善资产及公众受益人的利益,确立慈善信托检察监督的对象即信托是否具有慈善性、受托人义务是否具有信义性、税收优惠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为防止偏离慈善目的而适用近似原则时是否具有近似性.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讼权强化对慈善信托监督的保障,以应对潜在的违法行为和保护公益事业.

陈雪萍、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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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4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9

慈善信托 检察监督 慈善性 国家父权原则 诉讼保障 共同富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1BFX190

2024

甘肃社会科学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96
ISSN:1003-3637
年,卷(期):2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