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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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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一体两面,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景而各有侧重:前者强调数据的流通而重视其中的财产价值,后者强调个人尊严的保护而重视其中的人格价值.这就导致二者虽然适用相同的损害赔偿规范,但在规范的具体适用上却因前述不同侧重而在效果上存在差异.对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而言,应在承认这种差异性的前提下来理解与之对应的法律规范.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围绕《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结合第1183条第1款展开,将构成要件论和利益权衡论两种法律效果评价方法结合起来认定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上,应当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以及《民法典》第1182条展开,在受害人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益时,将财产损失赔偿的法院酌定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综合认定结合起来展开对侵害行为的法律效果评价,解决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中的法律效果评价冲突问题.

朱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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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个人数据权益 个人信息权益 实际损失 获益剥夺 法院酌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20FFXB004

2024

甘肃社会科学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96
ISSN:1003-3637
年,卷(期):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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