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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归辩护权本位的律师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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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长远发展有赖于实现有效辩护,而有效辩护则有赖于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有权保密的规定不明确,《律师法》中保密义务的规定又与《刑事诉讼法》不完全衔接,导致律师保密或披露的实务做法不一,影响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与充分有效辩护.为分析律师保密范围,律师保密制度的基本定位需要界定清楚.律师保密制度须以辩护权为本位,宜以维持辩护沟通的内部性为限,界定保密的内容范围;以承担辩护职责为限,界定保密的主体范围;以个案中的辩护沟通全覆盖为限,界定保密的期限范围.为规范实务做法,现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建议回归辩护权本位而调整规范重点.《律师法》第38条须与时俱进,更加强调律师保密的权利属性.配套制度也应避免法援律师档案备查义务、行政监管、不得妨害作证义务与保密权的冲突.在危及执业安全时,由司法权衡合理界定保密边界,赋予辩护律师例外的披露权限,发展律师披露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平衡个案中的多元价值.律师保密范围的合理界定,有利于稳定执业安全预期,为有效辩护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

张沈锲、杨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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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南昌 330032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律师法》第38条 辩护权 律师执业安全 律师保密 披露例外 有效辩护

2024

甘肃社会科学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96
ISSN:1003-3637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