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15,Issue(6) :109-119.

法理学的界限

马驰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15,Issue(6) :109-119.

法理学的界限

马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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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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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是有价值的.界定不同学科的标准有内容要素标准和形式要素标准两类.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必须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个别—一般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构成了法理学的外部界限,这种一般性的研究是无法被取消的.依据规范性和描述性,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再可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前者试图通过经验调查得出有关法律的普遍认知,后者则更接近于有关法律的本质性论断.

关键词

法理学/一般性/规范性/描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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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07)

出版年

2015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TPCD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54
ISSN:1007-788X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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