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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史玉成

双月刊

1007-788X

gszfxyxb@163.com

0931-7601471

730070

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是我国重要的法学刊物,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主持人语

    林来梵
    1页

    论"一国两制"下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香港实践

    黎沛文
    2-18页
    查看更多>>摘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从"全面"和"整体"的角度思考把握安全问题,同时要处理好局部安全和整体安全的关系."一国两制"下,香港地区的国家安全是我国整体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并使其与国家层面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形成有效衔接,整个国家安全体系才能形成完整闭环.《香港国安法》是继《香港基本法》后中央再一次因应实际情况行使对港全面管治权中"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决定权"为香港特区专门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以该法颁布实施为标志,在中央的主导推进下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在制度体系、机构队伍及执行机制三个层面均得到有效完善.重塑后的宪制秩序也更好地实现了"一国"和"两制"的统一、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权益的统一.未来,香港特区应聚焦"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特区内部主体的关系"以及"香港特区与境外干涉势力的关系"这三对关系继续做好相关制度机制的细化完善,进一步形成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国家安全法为轴心、其他制度机制相配合的联动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相关犯罪活动.

    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香港国安法宪制秩序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论后立法时代中央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监督权

    林来梵赵逸伦
    19-29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央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监督权是其在香港特区国家安全事务上负有根本责任的一种重要体现,主要包括对《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最终解释权、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权、国安人事任免权、听取和要求行政长官提交国安事务报告权等."一国两制"方针与香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权力行使空间、回归以来的实践经验,以及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环境的不断变化共同决定了中央在行使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监督权时,需要因时因势动态调整工作策略及方式.在当下《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均已出台的后立法时代,中央应在尊重和支持特区自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上落实兜底监督,维持保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个体自由权利之间的相互平衡,统筹安全与开放,实现维护国家安全与保持香港特区繁荣稳定共同发展.

    "一国两制"国家安全香港国安法全面管治权监督权

    论新选制架构下香港特区国安法治的演变与发展

    汪江连
    30-38页
    查看更多>>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3 条授权香港特区"应当自行立法"构建本地国安法治体系,该授权是保留性授权.鉴于香港本地立法持续延宕,香港安全久未设防、街头运动频发而无所措置,中央开始全面行使管治权,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恢复秩序.2021 年 3 月中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及配套的修法规定,积极推动香港特区重塑选举制度(简称"新选制").新选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3 条立法成功落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顺利颁行,特区完成国安法治体系化建设.特区国安法治演变是能动性治港思维之体现,使香港特区进入"由治及兴"的新阶段.

    香港特区新选制香港国安法治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香港法院解释《香港国安法》保释条款的司法哲学

    曹旭东
    39-49页
    查看更多>>摘要:《香港国安法》所确立的保释制度具有特殊性,但香港法院对这个特殊制度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不准确到准确的过程.唐英杰保释案中,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的理解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逻辑错误背后是司法价值取向的偏差.黎智英保释案中,终审法院矫正了唐英杰案的错误,调整了解释出发点,正确地理解了立法原意,且尽力平衡人权保护与国家安全两个价值,建立了科学的保释操作机制.伍巧怡保释案中,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进一步巩固了黎智英案所采用的司法哲学,实现了从尊重立法原意到尊重立法目的的进步.目前总体上看,在理解全国性法律问题上,终审法院相对较为成熟,下级法院还需要经历蜕变.

    香港国安法保释唐英杰案黎智英案伍巧怡案

    论民法上的自然意思——以给付不当得利为例

    李文涛
    50-68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上的意思自由一般指意思表示自由,但是当事人的意思不仅包括意思表示,还包括意思表示之外的自然意思,后者同样表达意思自由.自然意思是民事法律事实中当事人行为构成中的主观要素,其可以不考虑行为能力、不包括效果意思、不对外表示;虽然不依其意思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但可作为法定效果之事实构成,甚至成为某些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要素.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以及与类法律行为之领域都涉及自然意思,尽管事实行为中的自然意思无法撤销,但并不绝对排斥意思表示规则的参照适用,而且仍需考虑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的特殊保护.不当得利中的给付意思、目的约定可以归属于自然意思之范畴,在给付关系确定、正当法律根据判断上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自然意思法律事实主观要素给付意思目的约定

    连带债务中免除的涉他效力的判断要素与体系适用

    邢焱鹏
    69-90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民法典》第 520 条第 2 款并不区分连带债务的具体发生原因、类型,而是针对所有连带债务关系统一规定免除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免除的效力确定机制应从区分效力模式到要素判断方式,分别取决于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免除的抗辩构造方式、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当事人利益衡量等要素.根据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不同,对于合同型连带债务,在同一合同型连带债务中,免除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在不同合同型连带债务中,如果不同合同之间没有关联且不知情,原则上免除仅发生相对效力,但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层次,对效力确定也有影响.在法定连带债务中,根据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累积因果关系、不同责任顺位的连带债务、受害人保护等特殊法政策考量等因素,免除的效力存在差异.共同担保人之一被债权人免除担保责任问题,参照适用《民法典》第 520 条第 2 款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包括放弃保证人的保证、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放弃物上保证人提供的物保,在共同物保、共同人保以及混合担保不同的情形中,免除的效力亦有所区别.

    连带债务免除涉他效力判断要素连带债务发生原因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的讨论

    周志东
    91-107页
    查看更多>>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2 条第 1 款存在立法失误,客观上倒置了商业秘密构成的证明责任,必须结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体价值和证明责任规范说进行重构.商业秘密构成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权利人承担,对其证立仍应以秘密性要件为核心,但可通过事实推定减轻其证明困难.在证明侵害行为阶段,权利人亦应对侵害行为承担证明责任.第 2 款第 1 句的表述存在瑕疵,可以通过主张具体化义务或法律推定两种方案来优化,但在案件具体的证明路径上都可围绕法律推定展开.总体而言,权利人的初步举证可定位为推定的前提事实,商业秘密的构成和侵害行为则是推定事实,以此兼顾证明责任的正确分配和权利人证明困难的减轻,实现对权利人的适度倾斜保护和实体目的之均衡.

    商业秘密侵权证明责任初步证明法律推定

    超额行使债权案件中敲诈勒索罪的限制解释

    李梓澄
    108-125页
    查看更多>>摘要:超额行使债权案件既是检验划定敲诈勒索罪成立范围的理论是否妥当的试金石,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点.目前,限制超额行使债权行为入罪的理论方案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从行为人采取的威胁手段切入,一种从超额行使的债权是否确定切入,但这两种方案都无法在理论上自圆其说.现有理论在超额行使债权案件中遭遇的解释困境,是我国敲诈勒索罪理论规范化程度不足、入罪范围过于宽泛的集中体现.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对意志自由法益的内在限制,是对敲诈勒索罪进行限制解释的基础.基于意志自由法益内在限制的生成机制,以威胁手段和威胁目的为基础的"手段-目的"检验是限制解释的重要路径.从我国立法规定出发,理论上应当在恐吓行为的实质化认定中进行"手段-目的"检验.在我国整体法秩序下,可以构建"违法性规则""合法措施规则"和"国家权力滥用规则"等"手段-目的"检验的具体判断规则,排除不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妥善解决超额行使债权案件.

    超额行使债权意志自由法益"手段-目的"检验恐吓行为

    院庭长阅核制的理据、困境与实践校准——基于A市F区法院的实证分析

    孙琳
    126-141页
    查看更多>>摘要:案件阅核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办案质效和公正廉洁的工作机制.与案件审批制不同,阅核制旨在调整审判权与监督权的架构,健全审判权内部制约监督体系,其对进一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以A市F区法院为例,通过透视阅核制刚柔并济的阅核范围和行政审批的阅核流程,对比当前司法现状,可发现阅核制在运行中面临适用程序错位和审批期间错配的现实困境.对此,可从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出发厘定阅核制的价值定位,限缩刚性阅核的案件范围和人员范围,完善阅核制与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衔接和阅核制考核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加强信息化保障工作,以校准阅核制的运行实践.

    阅核制司法责任制审判权运行审判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