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论政府数据开放视域下的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
论政府数据开放视域下的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药企提交审批的药品试验数据符合履职行为标准与公用目的标准,故可转化为政府数据.不同节点下,政府控制的药品试验数据于政府数据开放类型中历经"禁止开放—有条件开放—完全开放"之变化.政府数据开放视域下,我国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制度尚面临价值取向存在偏差、立法设计精细化不足、披露方式和范围有限等问题.为实现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与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融贯,应以公共数据权代替知情权作为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的权利基础;厘清强制披露的法定情形,明确当危及公共健康时才能强制披露药品试验数据;以政府数据开放的完整性和公众参与原则为指引,结合药品试验数据在政府数据开放类型中的定位,设置多元化、梯度性的披露方式与限度;于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为数据权利人和使用者构筑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刘宇飞
展开 >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数据
数据开放
药品试验数据
强制披露
公共数据权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
项目编号:
21&ZD191
2022BSCX03
出版年:
2024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TPCD
CHSSCD
影响因子:
0.654
ISSN:
1007-788X
年,卷(期):
2024.
(1)
参考文献量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