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欠缺债务转移本体效力的规定,无法作为债务转移产生免责效力的适用依据.为完善规范构造的疏漏,可行的解释方案是将第551条第1款定位为债务转移的一般条款,从而凭借债权人同意这一媒介赋予债务转移不同的效力,进而指明各自的适用依据.由于债务转移的效力源于债权人同意的内容,所以债权人同意有必要被区分为转移债务的同意和免除债务的同意.债务转移并不必然使债务人摆脱债务关系的束缚,除非满足债权人双重同意之条件.于债权人仅同意转移债务的情形中,尽管债务已移转至第三人,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虽然不免责的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存在异质性,但基于法律效果的相似性,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2条可以为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提供指引.依照不同类型债务转移的关联性,债务转移的效力体系宜建构为"一般效力—例外效力"的阶层模式,而现有规范也应随之重新整合为通用的效力规则和特殊的效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