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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参与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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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有效行使自律职能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但我国十多年的反垄断执法实践表明,行业协会较易促成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部分行业协会从事经营活动而成为经营者时,还可能直接与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某些行业协会因与政府存在紧密关联,亦有单独或与行政机关联合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可能.虽然行业协会参与垄断行为在我国有着复杂成因,可能是外部因素所致,也可能存在历史渊源,但基于体系化治理的考虑,反垄断法需要立足行业协会参与垄断行为的不同表现,采取分类规制的方案.具体来说,可以重点关注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同时明确行业协会参与垄断行为的多重身份,并细化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以及不同会员之间的法律责任区分.要彻底解决行业协会参与垄断行为的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还需要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并加强与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联动.从长远来看,加强行业协会的市场化改革也至关重要,特别是允许同一地域、同一行业设立多个行业协会.

焦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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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行业协会 垄断行为 反垄断合规 监管联动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

21CXTD08

2024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TPCDCHSSCD
影响因子:0.654
ISSN:1007-788X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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