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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立法时代中央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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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监督权是其在香港特区国家安全事务上负有根本责任的一种重要体现,主要包括对《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最终解释权、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权、国安人事任免权、听取和要求行政长官提交国安事务报告权等."一国两制"方针与香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权力行使空间、回归以来的实践经验,以及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环境的不断变化共同决定了中央在行使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监督权时,需要因时因势动态调整工作策略及方式.在当下《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均已出台的后立法时代,中央应在尊重和支持特区自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上落实兜底监督,维持保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个体自由权利之间的相互平衡,统筹安全与开放,实现维护国家安全与保持香港特区繁荣稳定共同发展.

林来梵、赵逸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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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一国两制" 国家安全 香港国安法 全面管治权 监督权

2024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TPCDCHSSCD
影响因子:0.654
ISSN:1007-788X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