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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中免除的涉他效力的判断要素与体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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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 520 条第 2 款并不区分连带债务的具体发生原因、类型,而是针对所有连带债务关系统一规定免除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免除的效力确定机制应从区分效力模式到要素判断方式,分别取决于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免除的抗辩构造方式、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当事人利益衡量等要素.根据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不同,对于合同型连带债务,在同一合同型连带债务中,免除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在不同合同型连带债务中,如果不同合同之间没有关联且不知情,原则上免除仅发生相对效力,但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层次,对效力确定也有影响.在法定连带债务中,根据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累积因果关系、不同责任顺位的连带债务、受害人保护等特殊法政策考量等因素,免除的效力存在差异.共同担保人之一被债权人免除担保责任问题,参照适用《民法典》第 520 条第 2 款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包括放弃保证人的保证、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放弃物上保证人提供的物保,在共同物保、共同人保以及混合担保不同的情形中,免除的效力亦有所区别.

邢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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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连带债务 免除 涉他效力 判断要素 连带债务发生原因

2024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TPCDCHSSCD
影响因子:0.654
ISSN:1007-788X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