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超额行使债权案件中敲诈勒索罪的限制解释

超额行使债权案件中敲诈勒索罪的限制解释

扫码查看
超额行使债权案件既是检验划定敲诈勒索罪成立范围的理论是否妥当的试金石,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点.目前,限制超额行使债权行为入罪的理论方案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从行为人采取的威胁手段切入,一种从超额行使的债权是否确定切入,但这两种方案都无法在理论上自圆其说.现有理论在超额行使债权案件中遭遇的解释困境,是我国敲诈勒索罪理论规范化程度不足、入罪范围过于宽泛的集中体现.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对意志自由法益的内在限制,是对敲诈勒索罪进行限制解释的基础.基于意志自由法益内在限制的生成机制,以威胁手段和威胁目的为基础的"手段-目的"检验是限制解释的重要路径.从我国立法规定出发,理论上应当在恐吓行为的实质化认定中进行"手段-目的"检验.在我国整体法秩序下,可以构建"违法性规则""合法措施规则"和"国家权力滥用规则"等"手段-目的"检验的具体判断规则,排除不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妥善解决超额行使债权案件.

李梓澄

展开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超额行使债权 意志自由法益 "手段-目的"检验 恐吓行为

2024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TPCDCHSSCD
影响因子:0.654
ISSN:1007-788X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