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院自 1945 年在判例中确立"长臂管辖权"规则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最低限度联系"的裁判标准及其适用的限制不断做出调适,在确立对于涉网络民事案件的长臂管辖权方面亦是如此.有关判例显示,美国法院并不执着于某一标准来认定"最低限度联系"是否得到满足,而是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的标准有所侧重,综合参考有关标准做出判断,例如"有意利用"标准、"滑动标尺"标准、"进一步活动"标准、"效果原则"标准、"目标指向"标准等.对于美国法院滥用管辖权的做法,我们应予以防范.法院在存在真实、足够的联系情况下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中国 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管辖权方面刚刚规定了"适当联系"原则,对于该原则在对于涉外、涉网络案件方面的适用,美国判例法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