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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交易中的同意撤回权——以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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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主体作出同意既为个人数据处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也是数据主体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即便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双层法律结构,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相区分,同意撤回权也使得个人信息自决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不可避免.为避免同意制度被架空,"履行合同所必需"应当被目的性限缩解释,不能作为同意撤回后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为优先尊重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和人格自由发展,同意撤回权不因合同拘束力而受到限制.同意撤回权的行使不具有溯及力,数据处理者应当删除个人数据,停止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处理者可以行使双务合同不履行抗辩权,有权请求终止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无权请求数据主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费安玲、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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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交易 同意撤回 合同拘束力 信息自决 履行合同必需

2024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广西大学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CHSSCD
影响因子:0.618
ISSN:1001-8182
年,卷(期):2024.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