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行政犯罪名增设的常态化和扩张化,轻罪治理成为影响刑法立法科学化的重要因素.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罪名设定和法定刑配置上,鲜见有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处拘役刑的条文.现有刑法中轻罪罪名体系,无论是从罪名的轻罪角度,还是从法定刑的轻罪角度看,都超出了传统刑法理论探讨轻罪治理的一般性范畴.对于轻罪的研究,应在区分罪名的轻罪和法定刑的轻罪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类型化的回应思路.尤其对于罪名层面上的真正轻罪,应在肯定立法扩张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同时,从轻罪罪名数量上的形式犯罪化、轻罪罪名保护法益扩张的实质犯罪化两个层面,探究其立法犯罪化的逻辑机理,以此指导真正轻罪的司法适用,并通过司法出罪机制合理限缩轻罪适用空间,实现轻罪立法扩张化与司法出罪化的有机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