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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类型与效力的法理思考
地方性法规类型与效力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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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发展演进,形成了一般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区域协同法规三大类型.一般地方性法规分为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分为经济特区法规、贸易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因制定机关、权力来源、制定程序、监督机制不同,效力位阶也不一样.立法机关权力地位,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基本标准;授权规定和批准程序,是影响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判断的重要标准,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补充标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机制,包括不一致、相抵触、改变或撤销、撤销等规则,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验证标准.地方立法权竞合下,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立法机关立法时,法规类型选择空间过大,已对宪法和立法法构建的基本立法秩序形成挑战,亟须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加强授权立法监督,健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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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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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法律效力
效力位阶
授权立法
立法权竞合
出版年:
2024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广西大学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CHSSCD
影响因子:
0.618
ISSN:
1001-8182
年,卷(期):
2024.
4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