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发展演进,形成了一般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区域协同法规三大类型.一般地方性法规分为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分为经济特区法规、贸易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因制定机关、权力来源、制定程序、监督机制不同,效力位阶也不一样.立法机关权力地位,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基本标准;授权规定和批准程序,是影响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判断的重要标准,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补充标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机制,包括不一致、相抵触、改变或撤销、撤销等规则,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验证标准.地方立法权竞合下,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立法机关立法时,法规类型选择空间过大,已对宪法和立法法构建的基本立法秩序形成挑战,亟须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加强授权立法监督,健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