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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的性质重释与宪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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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是新时代的改革创新试验方法与宪制实践,对其性质的界定关乎该制度应有功效之发挥,是该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设计之逻辑起点.现有法律修改说、授权立法说、立法试验说均存在解释上的缺陷.超越传统立法理论与模式的解释范畴,将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界定为立法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创新立法形式,既契合了制度创设目的,也得到了立法者的肯认,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的实施空间.该制度既与域外试验性立法具有相通之处,也彰显其自身特质,成为中国特色试验性立法模式的新样态.未来需要强化制度运行的权限配置和程序规范,将制度中的试验性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行为纳入合宪性审查范畴,注重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作用,从而保障该制度的宪制运行.

曹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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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法学院

立法法 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 立法形式 试验性立法 合宪性审查

2024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广西大学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CHSSCD
影响因子:0.618
ISSN:1001-8182
年,卷(期):2024.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