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框架下,环境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存在互补互融、单向转换的联系,由此奠定了二者能够协调适用的规范基础.但受重刑轻民倾向的影响,实务中环境刑民责任的协调性不足,突出表现为环境犯罪的司法扩张对民事调整领域造成不当挤压,环境民事责任对环境刑事责任的影响定位模糊,金钱类环境刑民责任并存时存在适用冲突等问题.为此,应当在民刑共治模式的指引下,以民刑并重为指导思想,以民先刑后为衔接准则,结合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合理界定环境犯罪的构成要素,为前置法保留足够的规制空间;将环境民事责任定位为环境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促进刑罚适度轻缓化;对于非同质性环境刑民责任,适用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当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与罚金并存时,通过折抵避免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