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财产权化需要对数据应否以及如何设立财产权作出正面回应.在法理基础上,数据确权主要围绕如何塑造数据财产的排他性程度来协调数据之上承载的多元利益期待,不宜以数据财产在利用过程中的非排他性否认数据利用经济效果的排他性.在规则构建上,一方面,数据财产权难以被传统的财产权范式容纳,而需要根据数据的特性和价值实现方式将其定位为有限使用权;另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数据财产权在数据流通价值链主要节点的模块化体现.数据财产权的分置规则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权利实现机制,充分发挥财产权在数字经济领域应有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