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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域下去极端化的现状描摹与经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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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极端化的实质是消除极端主义、预防恐怖犯罪,而去极端化体系由特殊预防机制和一般预防机制组成.特殊预防机制包含启动、筛选、矫治、评估、释放、关爱与监督等环节,一般预防机制包含消除极端主义社会根源、消除极端主义社会条件及应对极端主义精神控制等措施.去极端化的行动客体分为特定对象与一般对象,执行主体包含政府和社会,具体路径分为"文化对冲模式"与"社会治理模式",目标设定上存在"思想与行为双重转变"和"行为单一转变"之争,预防对象分为恐怖分子个人和恐怖分子集体.总结与归纳域外去极端化的经验,得出以下启示:其一,不存在唯一和完美的去极端化模板,去极端化应以本国实情为根据;其二,去极端化的实践中,需要充分借鉴去极端化的共性特征,如调和"刚性"与"柔性"措施、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兼顾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关注本土实践与国际合作、恪守法治原则.

兰迪、李文凯、王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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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陕西 西安 710600

去极端化 极端主义 恐怖主义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陕西省教育厅青年创新团队科研计划(2023)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横向课题(20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2023)

23JP180YW2023-7-08XJ2023A13

2024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ISSN:2096-4048
年,卷(期):202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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