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已逐渐异化为书面的"情况说明"并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此现实问题,在事实认识方面,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样态抽象出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两种行为模式;在理论定性层面,应在明确其证据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其与其他法定形式证据的实质性差异,结合证据种类法定的缓和趋势,进一步界定其作为新的证据形式而存在;在实践应用层面,应针对此新证据形式的主要特征构建其相应的审查判断标准,并明确不同行为模式的不同审查重点,以此指引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