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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参与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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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引导、参与网络舆论暴力,可罚性在于其带有特定侵害目的,不当地追求升高侵害风险,以违反各类法益保护行为范式表现侵害意图,从而与各种现实危害结果成立因果关系.提倡增设新罪对该类行为进行否定评价,以特定目的要素区分该类当罚行为.将公民正常获取真实信息的平等权利作为主要法益,将具体对象的行动自由、名誉或意思活动自由作为次要法益,以具体侵害身心健康、名誉声誉或其他合法利益的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识别并规制该类活动.新罪应为具体危险犯,从宽中止适用,并谨慎在网络发言者之间成立共犯.行为人利用风险环境再实行不法侵害的,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李光宇、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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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网络舆论暴力 客观归责理论 法益保护 目的犯 牵连犯

2024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ISSN:2096-4048
年,卷(期):202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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