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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参与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
引导、参与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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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行为人引导、参与网络舆论暴力,可罚性在于其带有特定侵害目的,不当地追求升高侵害风险,以违反各类法益保护行为范式表现侵害意图,从而与各种现实危害结果成立因果关系.提倡增设新罪对该类行为进行否定评价,以特定目的要素区分该类当罚行为.将公民正常获取真实信息的平等权利作为主要法益,将具体对象的行动自由、名誉或意思活动自由作为次要法益,以具体侵害身心健康、名誉声誉或其他合法利益的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识别并规制该类活动.新罪应为具体危险犯,从宽中止适用,并谨慎在网络发言者之间成立共犯.行为人利用风险环境再实行不法侵害的,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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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光宇、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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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关键词:
网络舆论暴力
客观归责理论
法益保护
目的犯
牵连犯
出版年:
2024
DOI:
10.19736/j.cnki.gxjcxyxb.2024.0108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ISSN:
2096-4048
年,卷(期):
2024.
37
(1)
参考文献量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