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以严格刑事制裁手段为主的环境犯罪治理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而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与发展,为治理企业环境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为解决企业环境刑事合规有效性难以评估、环境刑事合规和行政监管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厘清企业环境刑事合规有效性标准的要求,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案侦查及合规对象准入、合规整改与考察、企业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后的全过程衔接,注重调动我国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基金项目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1)(AHSKQ2021D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