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务中,袭警行为的罪名认定出现了司法裁判规则与理论学说的错位.选取区域性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影响袭警行为罪名认定的三个主要因素为暴力程度是否轻微、袭击对象是民警还是辅警、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否生效.由于部分影响因素功能"缺失"、部分影响因素功能"溢出"的问题,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逐渐异化为"袭击对象的差异",而非学界公认的"暴力程度的差异".为厘清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应将袭警罪理解为以保护人民警察人身权利为核心的独立犯罪.
基金项目
国家民委"一带一路"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一般项目(2023RBYJGL-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