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征地农民诉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养老保障职责的案件数量渐增,对此类案件被诉行为可诉性的判定存在一定分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涉及行政机关七个主要职责.确定诸多职责中哪一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具有可诉性,成为能否进入"司法救济门槛"的关键.在"行为性质—行为状态—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受案范围判断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文章将法定职责来源和经本土化改造后的"成熟"原则两个识别参数融入框架,构建履责之诉中行政行为可诉性识别模型,笼统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职责不具有可诉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履责之诉中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资格初审拒绝行为、待遇资格的确认行为,及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