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Vol.40Issue(3) :137-142.

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范围辨析——兼议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标准

王磊 丰俊功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Vol.40Issue(3) :137-142.

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范围辨析——兼议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标准

王磊 1丰俊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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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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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及相关解释对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亟待从学理和立法上予以廓清.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应遵循"权力标准",即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者均为监察对象.《监察法》意义上的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机关委托、国家权力衍生等"拟制国家公权力".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管理岗全体人员,二是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行使与职务相关权力的人员.

关键词

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权力标准/拟制国家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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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CFX054)

出版年

2019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251
ISSN:1002-5227
被引量7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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