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的一般解释,主要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RCEP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一般性原产地规则两个方面,关于一般性原产地规则,包括累积规则、微量条款、区域价值计算方法以及直接运输规则等制度性规定,还包括原产地证书格式、核查程序、原产地文件的豁免等程序性规定.通过和欧盟协定、USMCA、CPTPP中的原产地规则相对比,显示RCEP条款对原产地规则的突破,最大亮点是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目前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仍处于不完全累积的状态,目标是5年内审议实现全面累积,累积规则不仅适用于增值标准,还可以适用于其他实质性改变的情形.根据吸收原则,只要完全取得原产地资格,就不存在累积问题.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也是RCEP的亮点之一,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则是体现RCEP贸易便利化原则的标志之一.RCEP原产地区域价值确定以及区域成分累积制度为广大企业在亚太甚至全球范围内优化供应链布局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选择.原产地的自主声明模式以及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使得原产地认证更加灵活便捷,大大降低企业单证合规成本,为企业带来更大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