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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的行政自我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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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要求创新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区别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外力解纷,行政自我纠错通过行政主体主动对符合纠正情形的行政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快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在作用机制上,行政自我纠错针对行政行为瑕疵、违法以及已过争讼期限形成的行政争议对应了补正、行政撤销、确认违法与行政程序重开的纠正措施.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无法充分发挥行政内部化解行政争议的专业性优势,为行政自我纠错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自我纠错的司法裁判由于审级的反射效力,事实上也推动其成为影响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行政行为进行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行政自我纠错除具有个案纠错的解纷功能外,也更加契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诉源治理的政策要求.一方面以其明确的纠错倾向性和调整广泛性对争议诉求进行实质处理,避免"案结事未了".另一方面通过分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以平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避免已经发生的纠纷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因此,可以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统一的立法对行政自我纠错的动议来源、具体条件、时限、司法审查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在回应司法裁判的同时提升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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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行政争议 行政撤销 实质性化解 行政程序重开

2024

广西社会科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广西社会科学

CHSSCD
影响因子:0.483
ISSN:1004-6917
年,卷(期):2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