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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的可版权性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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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ChatGPT等一系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社会发展向强人工智能时代又迈进一步,著作权保护也迎来新的挑战,不同的实践争议与判决标准折射出著作权法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问题时的局限性,AI生成物侵权与被侵权问题亟待解决.深入理解生成式AI的技术原理与社会影响,是理解AI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的基础,需在承认生成式AI具备独立创作的强大潜力前提下,探讨AIGC时代著作权法的适用.一方面,结合人工智能的生成本质与著作权法的规范逻辑,AI生成内容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同时考量内容独创性以及人的实质性贡献.从"贡献论"的角度来看,在算法设计者已经享有AI产品权益、创作须由算法使用者发起以及实际控制的背景下,立法可考虑赋予算法使用者对AI创作成果的权利,同时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允许有关各方通过用户条款、委托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在事前约定版权归属和其他权益分配事项.另一方面,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应当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结合具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侵权责任判定体系,明晰与细化责任承担制度,利用新兴技术赋能数字版权保护,合理规避风险的发生.由此,以期实现强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规则的平稳过渡与衔接.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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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732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可版权性 侵权责任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21BFX087

2024

贵州社会科学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6
ISSN:1002-6924
年,卷(期):2024.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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