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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视域下偷换二维码收取钱款的犯罪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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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支付的大行其道,使得偷换商家二维码而收取商家钱款的犯罪行为逐渐出现.在新型支付方式的影响下,由于财产转移的方式不同于传统方式,对于该犯罪行为也出现了盗窃罪、诈骗罪,甚至是侵占罪的不同认识.但是,在当前的犯罪解释之下,盗窃罪无法解释商家成为犯罪的被害人但是在犯罪过程中并未占有钱款的问题,诈骗罪无法解释顾客并没有将钱款处分与行为人的意思的问题.二维码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其改变的是货币交付的过程,因此对于偷换二维码的犯罪定性也只有在准确把握交付过程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通过对货币交付过程的各方关系、财产转移的时间等进行解构,将犯罪行为准确地嵌入到交付过程之中,行为人是在顾客完成支付行为之后、在商家对财产产生社会观念上占有的前提下以秘密方式实现了财产占有的转移,故应构成盗窃罪.

王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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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山东 青岛 266237

二维码 盗窃罪 诈骗罪 交付

202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309
ISSN:1671-0975
年,卷(期):202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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