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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实施后事业单位改革与法定机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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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归为《民法典》中的总则内容的一部分,现如今就是要求审判人员以及相关机关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实践与社会生活之中理解与适用.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项内容,且其在民法总则中已经出现较多的新构思与亮点,主要是赋予法人明确的分类,并明确了法人的体系与功能,虽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法人制度的复杂与争议,但是可以预见,民法总则施行后,法人制度的诸多规范将显现应有的规制性,这就为事业单位的改革提供了导向,本文将以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法人制度的适用为角度,同时以法定机构理论为参照,并对比新加坡与英国的法定机构模式,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以及改革路径进行探讨.

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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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事业单位 分类改革 法定机构 法人

202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309
ISSN:1671-0975
年,卷(期):202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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