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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制度的司法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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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制度正式被《民法典》所确立,但经过三年的司法实践发现在该制度下认定的夫妻债务纠纷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夫妻合意的认定标准的随意性、仅凭金额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过重、夫妻债务清偿难以落实等.《民法典》规定过于原则性,应当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以列举式的方式防止夫妻合意推定的肆意扩大、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特定情况下减轻债权人的举证程度、完善债务清偿方式等.

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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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共债共签 夫妻合意 日常家事代理权 债权人举证

202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309
ISSN:1671-0975
年,卷(期):202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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