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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妨害公务罪适用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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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妨害公务行为大多源于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对于特殊社会状态下此类轻微违法行为既要从刑事政策上予以从宽,也要在教义学上对处罚规范进行限定;慎用妨害公务罪,严格解释"三类人员",协调适用其他罪名;处理好治安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基本可以满足妨害公务的处罚需要.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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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疫情 刑事政策 妨害公务罪 治安处罚 刑罚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本项目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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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309
ISSN:1671-0975
年,卷(期):202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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