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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规则再思考——以行政规制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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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要求人们使用格式条款这一特殊的缔约形式,但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相对方权益受损,各国都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制,我国亦不例外,我国民法典通过496-498三个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但却忽视了区分规制主体的必要性,忽略了格式条款的更改规则的重要性,更没有注意到格式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在现行背景下,司法规制和社会规制都不足以弥补缺漏解决问题.只有行政规制可以凭借其预先性、主动性、普遍性、高效性、强制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来弥补民法典所存在的缺陷.

朱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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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民法典 格式条款 行政规制

202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309
ISSN:1671-0975
年,卷(期):202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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