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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行为制度适用研究——兼论《民法典》第18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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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4条提出紧急救助行为,但未明确其法律性质,适用要件及免责范围.理解紧急救助行为制度,绝不可生搬硬套我国现有的其他制度.考察传统立法和案例分析,说明紧急救助行为不同于地方性法规的院前医疗急救;对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比较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明确紧急救助行为是特殊的无因管理,不等同于一般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并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分析紧急救助行为制度的适用要件.客观方面限定救助对象为人身权,紧急状态需同时满足时间和程度紧要,救助行为的要求包括救助无须征得受助者同意,救助行为的合理性和非必要持续性.主观方面救助者具有自愿和利他意思.以此为基础限定责任豁免范围为一般过失,并针对责任适用提出确立紧急无因管理制度的建议.

钟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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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紧急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适用要件 责任豁免

202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309
ISSN:1671-0975
年,卷(期):202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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