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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普惠信用法律性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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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双碳"目标,碳普惠制度在已有碳排放交易基础上,形成了面向微观主体低碳生活和消费的创新性自愿减排机制,充分发挥了社会层面微观主体降碳减排的补充作用.依据自愿性原则微观主体所产生的碳普惠信用作为碳普惠制度激励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研究与现实发展需要存在相对滞后的困境.在碳普惠信用理论化与实践化特征外延下,由于对准物权、环境权、行政补贴等法律属性设置所产生的不周严性,因而从单方允诺制度着手,将其法律性质构造为债权更具理论与实践适切性.

王萧、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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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碳排放信用 法律性质 债权 单方允诺

2025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309
ISSN:1671-0975
年,卷(期):202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