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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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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安全领域"二分三途"检察机关诉权结构中,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耦合.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首先应当在民刑二分法律责任一阶维度进行赔罚"分置"基础上,从公益侵权与私益侵权界别的二阶维度,实现惩罚性赔偿金中"罚"与"赔"在功能上"分置",明确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实体构成要件和诉前公告程序.其次,综合考虑欺诈行为的实质恶意程度、损害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已经承担公法责任的情况及承担责任的能力,确定"销售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裁量标准.最后,将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项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食药安全公益事业和补偿消费者损害.

聂圣、沈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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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9

民事公益诉讼 食药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惩罚性赔偿

2025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522
ISSN:1672-626X
年,卷(期):202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