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的核心,但是大规模数据跨境流动会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公共秩序和国家公共利益.各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援引RCEP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政策例外条款合理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然而该例外条款含义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和争端解决方式滞碍的问题会引发适用泛化,导致RCEP缔约方以公共政策之名行数字贸易壁垒之实.为了避免RCEP缔约方滥用公共政策例外条款形成数据本地化现象,需要从功能主义和法效果的角度分析该例外条款的内涵,厘清该例外条款适用标准对正当性、必要性和非歧视性的要求,并明晰该例外条款差异化适用的具体情形.同时,我国作为RCEP协定的成员需要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政策例外条款国内适用的衔接规则,完善该例外条款的解释规则,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探索该例外条款援引的中国标准,并且通过自由贸易协定从点到面逐步扩散援引标准,为数字贸易的区域性发展贡献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