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09-1910 年,中俄两国就松花江的开放与行船、纳税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交涉.在交涉中俄国一直强调《瑷珲和约》与《中俄改订条约》赋予中俄两国独享松花江利权的权利,而使交涉陷入僵局.事实上此二约的内容并不涉及松花江,俄国在松花江上的利权实际来源于中东铁路的修筑和其在松花江上多年经营,俄国此举也并非单纯只是对条约内容的误解.日俄战争后,日本想方设法争取在松花江上的行驶权,而中国也在设法回收利权.通过重提旧约,俄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权缺少条约保护的不利局面,最终在与日和解后,对华施压签署了《松花江行船章程》,实现了利权的条约文本化,巩固了自身在松花江的特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