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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二元财产体系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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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在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研究和探讨.土地经营权本质属于债权,但它同时具备进行物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土地经营权应以用益物权进行规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以便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法律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规制已迫在眉睫,建议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做出相应修改,同时将土地经营权纳入未来不动产立法的范围,并落实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颁证工作.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under the Binary System of Real Right and Obligatory Right

郭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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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用益物权 土地经营权证书

2016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淮海工学院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ISSN:2095-333X
年,卷(期):201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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