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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的异域经验与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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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传统的要件式案例教学法,20世纪60年代肇始于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更有利于学生加深对本国法律的体系化理解、提高法律解释能力并丰富解释技巧、增强司法实践能力以及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共识的形成。本土实践应当精选我国的优质案例,遵循鉴定分析框架,精炼撰写鉴定分析报告,教师应当及时批阅学生的鉴定报告并对共性问题进行讲解,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掌握案件鉴定与型塑共识的方法。

陈世伟、姚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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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要件式 鉴定式 法学共识 鉴定分析报告

2025

黑龙江教育

黑龙江教育

ISSN:1002-4107
年,卷(期):2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