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4,Vol.37Issue(2) :51-55.

纳税主体注销后的涉税法律责任探究

曹福来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4,Vol.37Issue(2) :51-55.

纳税主体注销后的涉税法律责任探究

曹福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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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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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纳税主体注销前的税款是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区分原纳税主体的法律性质,如果原纳税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经营的个人投资者对其税款承担连带责任;原纳税主体为营利法人的,原则上以营利法人的法人财产对其税款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股东也要对法人的税款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主体注销后,对其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款,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注销后,对注销前的涉税犯罪行为,一般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追诉期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主体如果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税务检查、处理和处罚.

关键词

纳税主体/追征税款/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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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影响因子:0.167
ISSN:1008-4614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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