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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产出物的税收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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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并非适格的纳税主体,其产出物宜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在经济活动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具有相应的纳税义务.基于赋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防范征管失序风险的双重考量,我国应在借鉴典型国家或地区税收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大税收激励力度、改进税收征管模式、提升税法遵从程度、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举措,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市场主体的应税行为纳入税收治理框架,同时应以"智慧税务"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产出物的税收治理机制.

张福伟、吴波、苗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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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安徽 黄山 245000

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安徽 黟县 245500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 税收治理 网络虚拟财产 智慧税务

2024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影响因子:0.167
ISSN:1008-4614
年,卷(期):202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