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从物权区分原则看《合同法》51条

从物权区分原则看《合同法》51条

扫码查看
对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存在多种学说,究其原因是学者们的视角不同。当下比较流行的是“效力未定说”即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合同,在未经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时为无效合同。此种解释存在对真正权利人过于保护而忽视交易安全的弊端。若按照物权区分原则的角度对《合同法》第51条进行分析,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无权处分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此时效力未定的只是其实施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而并非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维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对《合同法》的解释应以物权区分原则为视角进行分析,以发挥该规范的应有效用。

李国平、孙洋

展开 >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12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区分原则 《合同法》第51条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效力待定

2014

华章
《华章》杂志社

华章

影响因子:0.032
ISSN:1009-5489
年,卷(期):2014.(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