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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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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权利,免除自身债务的一项司法救济权利。《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制度本身以其实际操作规程却反映出一些问题,并未就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恢复原状请求性质和损害确切解释本文将现存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个人的观点,供大家商榷。

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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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萧县县委党校,安徽 萧县 235200

合同解除制度 缺陷 完善

2014

华章
《华章》杂志社

华章

影响因子:0.032
ISSN:1009-5489
年,卷(期):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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